鲁大校发〔2011〕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研字〔201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位授予质量督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学位〔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目的是,受学校委托对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督导组由10至15位督导员组成,设组长1人(由分管校长担任)、副组长2人。
第四条 学校设置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简称督导工作办公室),与研究生处(工作部)合署办公。
第三章 督导员的聘任
第五条 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认真负责,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善于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高级职称,教学、科研水平高。
(三)承担过研究生培养或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教育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第六条 督导员聘任办法:
(一)督导员实行选聘制,每届任期2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延长聘任时间。
(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督导员由学院推荐、学校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三)在聘期内,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解聘。
第四章 督导内容
第七条 根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需要,按照“督促检查,提出建议,致力发展,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导。
第八条 结合学校实际,制订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总结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协助起草有关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文件,并对有关文件的修订提供参考性意见。检查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及改进方案。
第十条 协助制订或审核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二)检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以及教书育人情况。
(三)检查课程考试(考查)工作是否严格、规范;检查各种考试的考场纪律。
(四)对各教学单位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对学位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学位论文选题、论文开题、论文指导、中期检查、论文答辩、学位申请等各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各学院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参与研究生教育有关奖项的评审工作(包括课程建设、教改立项、教学成果奖、优秀硕士论文评选、创新基金项目、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参与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教学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督导方式和要求
第十五条 督导组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工作。主要包括:深入课堂听课;巡视考试;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列席研究生教育有关工作会议;旁听研究生答辩;到研究生培养单位访谈;召开研讨会、师生座谈会;专项问卷调查;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等。
第十六条 督导组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例会;学期结束时,召开督导工作总结会,形成督导工作总结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督导员应在督导组长领导下有计划地开展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学期督导工作任务。每学期结束前,督导员应对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督导组组长。
第十八条 督导员应加强学习,熟悉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九条 督导员的工作接受督导工作办公室的检查与考核。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辞退: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庇护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 督导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教育督导员实行津贴制,每年固定津贴为2000元/人。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予以适当补贴。督导员的津贴和开展督导工作所需经费由学校专项拨款支付。
第二十一条 督导组根据本条例开展工作,学校各单位、教师和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督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对督导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督导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会议,听取督导组的意见和建议。督导员个人也可向督导工作办公室反映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护督导员的权益,对故意损害督导员名誉或造成人身伤害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鲁东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08〕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