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4]65号
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和省学位办《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鲁学位办[2014]10号)要求,省学位办将对全省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含硕士、学士),为做好我校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内容
1.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按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相关实施细则情况。
2.制度落实。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对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
3.电子备案。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情况。
4.工作特色。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经验、探索创新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
二、专项检查的安排
1.单位自查阶段。
请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自我检查。于11月2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情况统计表》(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自查报告格式为《鲁东大学某某单位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自查报告》。
2.省学位办检查阶段。
11月26日—12月10日,省学位办对省内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情况、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本次专项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附件:
1.《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2.《山东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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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