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7〕41号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17年山东省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的通知》(鲁教研处函〔2017〕6号)精神及要求,现将我校具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本次申报的山东省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包括四项具体内容:①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③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项目;④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项目(原创新计划项目)。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及实践基地相关人员学习领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建设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学位〔2016〕8号)文件精神,深入总结本单位研究生教育课程建设、案例库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的实施情况、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工作的经验,在充分准备、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好本单位的推荐工作。
二、申报指标
1、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简称“三建设”)推荐项目数各为2项;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普通项目6项(其中,自筹经费项目数不少于总数的1/3),专项项目1项。
2、各培养学院申报指标。“三建设”项目,每个学院择优申报1项。根据省学位办通知精神,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项目参照往年立项和结题情况确定申报名额,见附件3;针对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内容进行研究的专项项目每个学院可申报1项。
三、申报要求
1、“三建设”项目申报需符合“实施方案” (见附件2)基本要求;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需求,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2016年我校已经获批的省级“研究生教育联合培养基地”相关学科或领域,此次不再推荐申报同类建设项目。
2、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项目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研究生教学或2年以上研究生教育管理经验。项目应围绕研究生教育创新改革发展、教育教学研究和质量监督体系建设等领域开展研究,旨在研究解决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先进性。
3、专项项目针对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内容进行研究,项目研究参考主题见附件4,研究期限为1年。申报专项项目负责人除应符合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报条件外,需具有深厚的研究生教育理论素养或对研究生教育政策有系统全面了解,能够按照省学位办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提供对全省研究生教育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
4、尚有同类在研项目的,项目申报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
5、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三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5、6、7,“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项目”即原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见附件8。
四、申报程序
1、申报人填写申请书。
2、学院组织评审,填写推荐意见,并按推荐指标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
3、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按申报指标上报省学位办。
五、其它
1、2016年我校获批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每个立项项目均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字数3000字左右。具体项目见附件9。2016年立项项目进展情况将作为省评审立项和学校评审的依据之一,请各学院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撰写,及时报送。
2、根据省学位办通知精神,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项目结题除了要提交结题报告之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对于延期至近期结题或应于近期结题的项目(附件9),本次应一并提交结题报告(附件10)并附“项目实施报告”及其他支撑材料;对于在研项目,有关单位要督促项目负责人加快项目研究工作,不得拖延。
3、提交材料不得有涉密内容,如有涉密内容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至可公开使用后方可申报。
4、2016年我校获批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经费近期已拨付至学校财经处账户,待接到经费拨付正式书面文本后再办理经费具体拨付事宜。
六、报送日期
以学院为单位将申报书(一式3份)、汇总表(附件11,一式1份)及电子文本(Word格式,qq报送),于7月7日前报研究生院203室。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魏老师(三建设);贾老师(导师指导能力提升项目)
联系电话:6672814
附件:
1、关于申报2017年山东省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的通知
2、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建设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3、鲁东大学2017年山东省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项目推荐限额
4、2017年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项目专项项目研究参考主题
5、山东省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建设项目申报书
6、山东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申报书
7、山东省研究生教育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8、山东省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项目申请书
9、2016年山东省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三建设立项名单
10、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
11、四个项目汇总表
研字〔2017〕41号附件
研 究 生 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