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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研字〔2017〕57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精神,2017年开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据培养要求分别制定培养方案,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统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将纳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范围,山东省从2016年开始已经将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纳入抽检范围。

为落实通知精神,根据其它院校培养经验和我校实际情况,研究生院对原有培养流程、教学方式、管理工作等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就加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由于并轨后从招生、培养、质量标准各方面与以往的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都有着根本区别,因此从培养单位的日常管理、教师的教学组织以及研究生的思想认识等方面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观念和做法,学院、导师、任课教师、研究生都务必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统一标准、同等质量、相同待遇”的真正内涵。

二、加强课程教学管理

1.强化课程教学。假期的集中授课是研究生获得系统理论知识的主要途径,采取按知识体系系统讲授和开设系列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式,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使研究生的基本理论水平有较大提高;在课程总体设计和考核内容等方面按照全日制研究生标准同等要求。

2.丰富实践内容。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生源变化,应届本科毕业生比例增大,为了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实践教学的内容、形式、考核标准也都应与新的形势相匹配(目前正组织各教育硕士培养单位依据教指委最新公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制定非全日制培养方案,新方案中将明确实践教学的内容、形式、考核方式等相关内容)。

3.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原则上不得停课、调课,确需变动的须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学校将建立教师课程教学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授课方式、备课情况、教学课件更新、考勤、课堂纪律等,每门课程结束时研究生学院将直接向非全日制研究生发放问卷,进行测评结果将纳入教师的绩效评价体系。

4.完善评价方法:公共学位课和专业课课程考核方式应适当增加平时测验,可采用“随堂小考+结课考试(或课程论文)”的形式。随堂小考在授课时间进行,可考查2-3次,请任课教师保存好考试材料并做好考试记录。结课考试一般安排在寒假进行,考试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全日制研究生的要求相当。

5.充实师资队伍:加强任课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考虑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和集中面授的教学和管理特点,任课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副教授(或任职2年以上的博士讲师)及以上职称,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以课程为核心,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任课教师团队,拟采用多门课程交叉排课的形式,适当减轻集中授课给教师和学生所带来的压力;如需外聘教师,各学院须在安排教学任务前把相关资料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

三.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到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与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等重要,要从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经费投入等方面统筹规划,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确保培养质量。

1.班级管理制度化。各学院在新生入学后尽早建立班集体,配备管理干部,健全管理制度,支持研究生自主管理、开展活动、促进交流。

2.培养流程规范化。根据培养方案规定环节和培养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使整个培养过程有条不紊;定期召开座谈会,公布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确保研究生与学校交流渠道畅通。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学习方式的改革既需要对教学内容、学习过程、考核办法等进行调整,更需要任课教师在意识、方法、能力等方面逐步改进,是一个长期的工程,推进此项工作需要学校和各学院长期共同努力。学校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质量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国家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统一标准,同等质量,相同待遇”的要求。

研字〔2017〕57号附件

附件:2017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流程表

研究生院

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