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
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研字〔2013〕93号
各省级重点学科及有关学院:
根据《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鲁教研字〔2011〕7号)规定,山东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开展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的通知》(鲁教研函〔2013〕3号),对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进行中期评估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总体执行情况;学院在经费、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学科负责人的管理绩效;学科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重点考察学科进步幅度,包括人才培养质量、学术梯队建设、科研成绩、学术影响力及对社会的贡献率等。
二、评估程序
(一)学科自评(11月8日-18日)
1、各省级重点学科对照建设规划和《建设任务书》进行自查,填报《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表》和《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量化表》,并整理汇总相关支撑材料,没有完成原定建设任务的,务必在检查前完成。
2、各省级重点学科所在学院成立包括校外同学科专家在内的学科自评专家组,对本学科的建设情况进行自评,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表》,《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量化表》,形成学科自评报告(自评报告要包括自评专家组名单),于11月18日前报送研究生处一式一份(北区2号办公楼200室),电子稿发送至:xkjsxm@163.com,或发送qq165700784。同时准备学科汇报PPT。
(二)学校评估检查(11月19日-25日)
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听取学科建设情况报告(要求PPT汇报),对照建设规划和《建设任务书》,审查各学科的《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表》《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量化表》和背景材料;现场查看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工程中心等。
(三)学科修改评估材料(11月26日-27日)
各省级重点学科及所在学院,根据学校评估检查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表》《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量化表》和背景材料,定稿印刷。
(四)材料报送省教育厅(11月28日前)。
(五)省教育厅进行现场考察评估(时间由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三、有关说明
(一)各学院、学科要高度重视本次中期评估工作,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山东省将作出限期整顿或取消省级重点学科资格的处理。
(二)各学科要认真对照本学科《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建设计划,开展自评检查,收集、完善相应的支撑材料。
(三)各学科成立的自评专家组,要包括校外同行专家。
(四)省教育厅将根据情况组织评估专家到我校进行现场评估检查,届时要核对学校填报材料、召开座谈会、现场查看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工程中心等,各学科务必确保填报材料的真实性。
(五)未尽事宜,请联系研究生处,联系人:宋传广,电话:6654914。
附件:1.《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表》
2.《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量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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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处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