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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山东省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省拨经费和校资助经费拨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     来源:     点击:

研字〔2013〕21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2年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经费安排的通知》(鲁教研处函〔2013〕4号)通知精神,为做好我校创新计划项目经费拨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资助项目

(一)为进一步规范创新计划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实施,省学位办修订出台了《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鲁教研字〔2012〕3号)对原有项目管理办法做了修订和完善。在省经费拨付与使用上,做出以下变革和调整:

1、变革经费拨付方式

省资助经费项目,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的办法。部分省资助经费一般留待项目结题后划拨,以督促项目实施,强化成果管理。

对于成果突出、意义重要的少量自筹经费项目,在项目实施取得阶段性进展或通过结题审核后,可在下一年度申报新项目时,提出资助申请,经省学位办评审后给予一次性省经费资助。

2、加强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管理办法强调,项目负责人要加强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为完成项目研究与实施必须举办的会议费,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一般不得用于购置设备,不得用于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

3、项目进展不利,追回经费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要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工作力度不大,立项项目未按计划推进与未按期结题较多的,将适当减少该单位新的立项项目数额”;严重实施不力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追回资助经费、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立项申报等处罚”。

(二)本次省教育厅为我校2011-2012省立项资助项目划拨了部分经费,请各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卡送交研究生处,以便及时拨入经费。

二、学校资助项目

为了给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与环境,经学校研究,继续对已获省级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5000元/项(本次资助范围为2011-2012年省立项自筹项目,见附件1)。各项目实施单位也应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请以上自筹项目负责人填写《学校资助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附件2),经本人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于3月20日前报送研究生处。

三、省拨经费和校资助经费拨付工作将于3月底前完成,届时项目经费卡返回各项目负责人,请注意查收并妥善保存。

山东省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实施以来,对调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广大导师的积极性,推动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把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整体工作计划,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加强对项目申报与实施的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等,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附件:

1.学校资助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一览表(2011-2012年省立项自筹项目)

2.学校资助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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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生 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